(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合伙企業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聯合代理人證明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字。自然人的合伙人應當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應當加蓋公章。
(三)全體合伙人簽訂的合伙協議;
(四)合伙人的主要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副本。合伙人是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合伙人是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合伙人是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社會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合作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應當提交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副本;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當提交《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復印件。單位證書復印件。
(五)所有合伙人簽署的購買確認書或各合伙人實際支付資金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應當提交產權證明復印件,證明其產權;出租房屋應當提交租賃合同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出租人的產權證明復印件;不能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七)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執行事務的授權書;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指定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八)合伙人投資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產權,并與全體合伙人協商價格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簽訂的協商價格確認書;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應當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書。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普通合伙需要提交合伙人職業資格證書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書。
(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需要辦理登記的事項,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文件的合伙人為自然人,合伙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當簽名并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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